将决议纳入 AEAT 机构相当于通知该政府的任何机构

Soyeb002 5月前 27

“否认 ORT 已知的知识构成了对良好管理原则的公然且难以理解的违反” 最高法院诉讼行政庭第 2 节在 6 月 28 日第 877/2023 号裁决中宣布,“为了维持现状,税务管理局机构向 TEAC提出上诉, 与法院关系办公室 (ORT) 或行政部门任何其他部门、机构或办公室收到的通信就足够了,这些部门、机构或办公室为了执行目的而收到了通信,因此,如果期限已“据了解,尚未提出上诉,该决议仍为最终决议。” 从行政机关单一法人资格原则出发,同一行政机关之间的通知和通信的基本概念不应混淆,它们是它们之间的内部行为,不参与法律规定的性质、保障和权利。


预留通知。 案件背景 在本案中,AEAT 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同  意执行 C级联系人列表 马德里 TEAR 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发布的决议,该决议明确规定了 ORT 的签订日期:2014 年 12 月 2 日。这意味着AEAT作为一个具有自己法人资格的机构管理机构,法律赋予其上诉权限的具体机构(监察部主任)已在 2014 年 12 月 2 日获悉该决议,因此,从那一刻起就能够挑战不利的决议。因此,在 2015 年 3 月 24 日(即 TEAR 决议最终确定时)提出上诉,意味着该上诉已过时 [1]。 法院的推理 “进入 ORT [2] 之前已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进行,这是毫无疑问的,也没有受到矛盾。


首字母缩略词 ORT 表示与法院关系办公室,因此,在不遵守最基本  的善意要求的情况下,假设通信进入该办公室 - 这也被插入,这不可能是无害或无关紧要的在 AEAT 范围内,具有与法院关系的特定职能和目的 - 将在该日期进行,对整个机构(即法律实体)产生影响,甚至早于上述协议,据此命令执行。否认上述 ORT 已知的情况构成对良好行政原则以及与之相关的善意原则的公然和不可理解的侵犯,包括行政效率原则(《CE》第 103 条)。 最高法院。(照片:身份证) 接受相反的观点就像声称行政机构有某种权利或借口向同一组织中的其他人隐藏信息,隐藏其中已知的信息,以及同一行政机构的任何机构,甚至管理层的权利- 根据《宪法》第 103 条,它服务于普遍利益 - 借口对一项决议的无知,仅仅因为它没有具体到达该组织内的特定机构,即再说一遍,具有单一法人资格。 


 无论如何,正如我们不断反复指出的那样,这种不正当上诉的可能性——因为它们是由政府本身在行政机构面前提出的——意味着即使有明显的法律承认,特权也是基本的。充分影响公民权利的行政管理(公民被剥夺了在 TEAR 估计决议中建立的对他们有利的行政既判力的有利特征,通过一种自我追索削弱了其有效性和有效性)。作为一种令人恼火和不平衡的特权,它还推迟甚至抵消了公民获得有效司法保护的机会,必须以一定的谨慎态度甚至怀疑态度来看待它,以防止政府在过高和特权的法律让步 - 在不遵守依职权审查的严格规则的情况下纠正它不喜欢的适当行政审查机构的标准,将其纳入上诉政府本身 - 也可以随意选择日期很适合您作为没有直接证据的通知出现,只需指出与法定截止日期相符的通知即可。 无论如何,适当的做法是遵循我们自己的判例,并考虑进入 AEAT 机构,该机构的典型职能及其存在的原因是与法院沟通,相当于将该行为的知识传达给属于该机构的任何机构。 body. Administration [3],防止用它创建的记录完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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