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登记官员立即适用


变更仅在某些正当合理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名称,因为规则是名称是不可变的”。 随着第 14,382/2022 号联邦法的生效,该法修订了《公共记录法》第 56 条和各款,允许在达到法定年龄后通过个人和无动机的请求,无论司法判决和检察官办公室的听证会如何,目的都是平等对待所有更改名字的请求。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后,以行政身份请求更改名字不再有一年的时间限制。 名字确定性规则日益被削弱,以至于可以说目前姓名可更改性规则占主导地位。而且,在当今时代,随着社会的发展,所谓的法律不确定性已经不能再成为名字变更程序非司法化的障碍。应该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对第三方造成风险,以前的姓名、身份证件、公积金、护照和选民身份证号码将明确包含在首次姓名变更登记和从变更席位提取的所有证书中。 仅当登记官员怀疑请求者存在欺诈、虚假、恶意、恶意或冒充真实意图时,才可以拒绝更正名字。 


应该指出的是,这是的规则,无需任何规定。关于这个主题,全国自然人登记员协会 Arpen Brasil 在一本小册子[5]中提供了其对联邦法 14,382/2022 的初步考虑,其中指出: “虽然可以自行适用,但根据 CNJ 第 73/2018 号规定,请申请人提供类似于跨性别者更改名字所需的文件,以核实任何可能的情况,这是谨慎的做法。根据第6015/1973 (…) 号法律第 56 条第 4°款,防止欺诈并确保程序的更大安全性。” 这个建议虽然看起来相当谨慎,但一旦被官员采纳可能会受到质疑。这是因为它并不代表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如果 丹麦电话号码表 放弃CNJ第73/2018号规定所要求的证明,以更改跨性别者的名字,则可能会违反平等原则,因为各种证明只会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当结果(名字的改变)完全相同时,需要这样做。因此,立法者应该对类似情况作出统一规定,以遵守人的尊严的要求,并确保其他平等和合法原则得到尊重。 值得注意的是,联邦法 14,382/2022 没有规定保密,相反,要求背书和证书都包含以前的名字,这与跨性别者的名字发生变化时不同。



人,根据 CNJ 第 73/2018 号规定。 还有人质疑,注册人提出的这种个人且无动机的要求使得可以更改名字,这是否是一种非常个人的行为,或者可以通过代表进行。显然,这是一种无法通过代表请求或执行的行为,因为根据《民法典》第 1,858 条的规定,这是非常个人的行为,就像遗嘱的情况一样。此外,由于其客体是人格权,并且涉及对可能的欺诈、虚假、恶意或模拟的价值判断,因此建议权利持有人亲自到自然人民事登记官面前。然而,由于监管方面的沉默,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必须通过理论和判例来解决。 另一个有趣的问题是,无论法院判决和检察官办公室是否直接在自然人民事登记处官员进行听证,通过个人和无动机的请求,解放者是否有可能更改其名字。


最新回复 (0)
返回
发新帖
Free Web Hosting